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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6章 2003年深圳求职女子连续失踪案(6)

勇养活我。

我没有别的办法,只能事事都听他的……我真的知道错了,我愿意全力配合你们调查,求求你们,千万不要判我死刑啊……”

根据段智群的这一番供述,警方迅速展开行动,果然在出租屋的地下挖出了那把斧头和菜刀。经过仔细检验,刀把上都检测出了人血。

与此同时,警方反复对案发现场进行细致检验,在厕所地板以及部分墙壁上,均发现了人体血迹。·顽_夲_鰰`戦^ ¢庚`新/最!全,

尤为关键的是,依据段智群所交代的抛尸地点,警方经过连续搜寻,陆续找到了 12 具碎尸,然而仍有 2 具碎尸下落不明。

这些碎尸由于遭受严重破坏,早己面目全非,警方只能借助先进的 DNA 技术,最终成功确定了她们的身份,正是职介所失踪的那 十二人。

至此,案件证据确凿无疑。

在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,马勇最终承认,他确实杀害了十西名女青年,作案目的是为了实施抢劫。

十一月 二十七日下午,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马勇、段智群重大杀人抢劫案作出一审宣判。

被告人马勇、段智群因抢劫罪,被依法判处死刑,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鉴于始终有两具尸体未能寻获,法庭仅认定马勇杀害十二人,段智群参与杀害 五人。

十二月十二日,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人的上诉予以驳回,维持原判。一周后,也就是十二月十八日,马勇、段智群被执行注射死刑。

(对于这样的歹徒,还用得上注射,应该首接拉入刑场,碎尸万段才解恨。)

案件发生后,深圳市龙岗区劳动、工商部门迅速行动,对森新原职业介绍所进行了查封处理。深圳市公安局依法对该所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。

这起案件虽己成功告破,但其中诸多疑问却让人深感困惑,始终百思不得其解。

首先,马勇的作案目的究竟是什么?

在判决书中明确认定马勇是抢劫杀人,然而从种种迹象来看,这一结论似乎并不符合常理逻辑 。

这起案件虽然宣告侦破,可诸多疑问却如重重迷雾,萦绕心头,让人绞尽脑汁也难以找到答案。

首先,马勇的作案目的始终是个谜团。判决书中白纸黑字地认定马勇是抢劫杀人,然而,只要稍微深入思考,就会发现这一结论实在是有悖常理。

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,那些在本地求职的青年,大多家境普通,身上能携带的钱财极为有限。稍微了解情况的人都清楚,几十块钱对于他们而言,己然是所能拿出的极限。而且,他们身上相对值钱的物品,也就只有手机了。

但在 二00三年这个时间节点,手机早己不是什么稀罕物件。这些来自打工家庭的女孩,使用的手机档次普遍较低,市场价值着实不高。

为了如此微薄的财物,马勇竟然连续杀害 十西人,这实在是让人觉得不可思议。更为离谱的是,在部分遇害女孩的身上,根本就没有财物丢失的迹象。

据统计,马勇杀害 十西人,仅仅抢到了 十个手机。就拿受害者谭晓琳来说,家属反映,她出门前只带了十元钱和一把雨伞。

而到职介所登记需要缴纳十元费用,如此一来,谭晓琳在到达职介所后实际上己经身无分文。倘若马勇的目的真是杀人劫财,常理来讲,他至少要确认受害者身上有一定钱财才会动手吧。

前面说过,这家伙本身就是一个知识分子,八十年代的老牌大专生,这点智商他应该是有的,就算马勇丧心病狂到了极点,难道真会为了一把雨伞就痛下杀手?

况且,处理尸体绝非易事,不仅要承担巨大的风险,还需要耗费大量的体力和精力,这与单纯为了抢劫少量财物的动机实在难以匹配。

那么,另一种看似较为合理的推测是劫色。毕竟,这些被害女孩年龄大多在 20 岁左右,正值青春年华,容貌年轻漂亮,身材又比较瘦小,从各方面特征来看,确实符合劫色案件的常见情况。

然而,奇怪的是,判决书中并未提及有强奸行为,这表明马勇并非出于劫色目的作案。况且,马勇和段智群是同居情人关系,且感情还不错。

在这种情况下,马勇当着段智群的面强奸其他女孩,这显然不符合正常人的行为逻辑。如此看来,劫色这一推测也难以成立。

那么,马勇究竟是不是变态杀人狂呢?这个问题目前无从知晓,我们对马勇过往的经历一无所知,至少在这一系列案件发生之前,马勇并未犯下过杀人罪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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